三是委托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 。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 。寄宿制幼儿园的管理事宜,应当由家长和幼儿园签订委托合同为宜 。(可参阅案例二、三、四)
(三)保险公司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幼儿园特殊幼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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