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迁证一式三联 , 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 , 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
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 , 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 。填写准迁证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 , 字迹要工整 , 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准迁证 , 严防丢失被盗 。
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 , 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 , 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 , 报公安部备案 , 同时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
户口迁移是国家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 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 必须严格按照户口规定办事 , 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件户口迁移 。凡是符合迁移规定的 , 要及时给予办理 , 不符合规定的 , 也要做好解释工作 , 不要推诿拖拉 , 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 , 从镇迁往市 , 从小市迁往大市 , 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 , 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 , 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
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职工凭录用证明 , 录取的学生凭录取证明 , 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凭调动证明 , 复员、转业军人凭安置证明 , 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 , 符合国家规定回城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凭知青办证明 , 办理入户手续 , 不使用准迁证 。
从市、镇迁往农村 , 从市迁往镇 , 以及镇与镇之间 , 农村与农村之间 , 同等市之间符合规定的正当迁移 , 凭迁移证落户 , 不使用准迁证 。
3.开准迁证需要怎么写一、户口准迁证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 , 字迹要清楚、工整 , 不得涂改;户口准迁证所列项目内容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
二、准迁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 , 要将内容都写上 , 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 , 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 , 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 , 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准迁证 。
填错的户口准迁证作废 , 加盖“作废”戳记后 , 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
三、户口准迁证一式三联 , 第一联由签发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 , 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
四、户口准迁证第一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申请人姓名—填写在申请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常住户口 , 为自己亲属申请入户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请迁移者本人姓名 。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人和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
5、与申请人关系—如申请人属迁移对象的 , 也须填写 。
6、发往单位—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