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6.医疗事故的诉状咋写原告***(自然情况略) 。
被告兰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8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628元,通讯复印费84.1元,误工工资1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5元,陪护费4862元,医疗技术鉴定服务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83916元,合计111963.9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22日,原告抬圆钢时不慎扭伤腰部到被告单位骨伤科就诊,当时行走正常 。骨伤科的***医生说是椎间盘脱位,打一针封闭就好了 。
*医生为原告腰部局部封闭注射治疗后,原告感觉下肢麻木、失去知觉,到2006年7月24日早8点左右,就连小便也解不出来了 。被告单位于当日用救护车把原告转送到兰州大学第一院进行治疗 。
经该院诊断,原告所受医疗损害为脊髓、神经根损害(药源性) 。经治疗并与被告单位协商一致,原告于2006年10月11日转出兰州大学第一院,转入被告单位继续治疗,于2006年12月20日好转出院 。
两次住院,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单位支付 。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与被告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
原告遂于2007年4月16日向兰州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经鉴定,结论为:无法得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
2007年9月,被告、原告先后收到鉴定单位邮寄的《医疗技术鉴定鉴定书》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又于当月向被告单位提出赔偿事宜,被告让原告等候通知解决,但原告一直没有接到被告的任何通知 。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请你院依法支持其诉讼主张 。此致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月**日 请求事项:(一),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元,护理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后期治疗费 员合计***元 。
(二),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 元,住宿费***元,往返湖北省广水市至江苏南京市之间的交通费 元 。事实及理由: 2005年初,我在没有任何诱因的情况下感觉右下腹部时有阵发性痛疼,遂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医院检查,经医生触摸发现我右下腹部有一拇指大小包块 。
当时凭在卫生部门工作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这一包块有可能是肿瘤,由于预感到病情的严重,为进一步查明病因,我到省级著名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发现在我右下腹部确有一长条状包块,并要求我做CT扫描 。
2005年3月2日,CT扫描结果未发现腹部有明显异常 。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生仅凭这一扫描结果,否认我下腹部有病变,认为是普通胃病,无需进行住院治疗,亦未做其它检查 。
南京市第一医院否认了我下腹部癌变的可能,出于对南京市第一医院的充分信任,我倍感欣慰,并积极配合医生按开出的处方服药治疗 。此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我服用的医院为我治疗胃病的药物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我的病情不断加重,症状也没有丝毫的好转,手摸感觉下腹部的包块也在不断变大 。
在此期间,我分别于2005年5月,6月,9月,11月,12月多次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并反复向给我治疗的医生提出,我可能患的是癌症,要求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检查 。后治疗医生安排我进行了胃镜、电子结肠镜、彩超等消化系统检查,仍认为我是萎缩性胃炎,始终按萎缩性胃炎进行治疗,没有对我进行消化系统以外的检查,查出真正的病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