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被告的信息涵盖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这些信息如果不全、不实或者不准确,既可能会影响送达,也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以“民族”一项为例,在一些特定诉讼中,就可能涉及是否需要适用民族法律规范的问题 。
同时,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后,当事人住所发生了变更,也是需要及时告知法官或者书记员,否则可能会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影响审理,甚至可能会减损当事人的权益 。2、请求事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请求事项没有规范依据 。
在许多诉状中,请求权不明确、不具体,抑或请求权没有规范依据 。民诉法和行诉法都规定,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质上对请求事项有清晰的规定和标准 。
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其次,请求事项需要具体,不应该含混不清;再次,请求事项需要有规范依据 。一个案件要成诉,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请求事项 。
到底在诉状中提出哪些请求,哪些请求具有规范依据,哪些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款项的金额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关乎当事人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实现程度的重大事项 。律师如果在请求事项上不认真斟酌,是根本没有解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遑论对案件的精细化操作 。
3、事实、理由的陈述不充分,或者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不相称 。在许多诉状当中,经常会出现事实和理由陈述不充分的情况,这种不充分主要体现为:首先,事实的描述不够完整 。
在一些诉状中,文字写了一大堆,但其中的诸多内容却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其次,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够充分 。
在一些诉状中,律师根本没有区分事实和理由,甚至连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定理由都没有能够进行识别和区分,这样的诉状,无疑会为同行所蔑视 。再次,一些诉状当中,事实、理由的铺陈叙述与请求事项全然没有关联 。
明明主张的是违约责任,陈述的却是侵权事由;公司法上的股东纠纷,却以合伙企业的相应规范作为理由陈述 。这种事实、理由陈述不充分,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缺乏关联,在很多的起诉状中经常出现,这也是许多年轻律师在执业之初未能加以注意的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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