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 。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