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5.改名申请书怎么写给你来一封例子吧~你自己参照一下 《关于改名的申请书》 昆明市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赵得柱,男,白族,1975年11月31日出生于昆明市妇幼保健医院产科302床(附《出生证》昆妇幼[1975]产2892号影印件) 。
现在,以正式文本形式向贵局提出更改姓名为和菜头的申请 。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纳税人更为急迫的个人需求 。
因此,陈述理由如下: 赵得柱系本人原名,本来可以一直沿用 。三十二年来,本人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学历文件、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均使用这一名字 。
贵局可以据此调查所有犯罪记录,本人除了在1985年4月1日在东方广场随地吐痰被罚款5毛,和2005年11月11日在春城路无照驾驶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而被罚款50元,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截止2007年4月,本人没有拖欠和隐瞒任何个人所得税金 。
因此,本人的改名的原因并非是要掩姓埋名,以避免法律的制裁 。根据三才、五行、称骨、梅花易数等传统文化中的测名术计算,赵得柱这一名字与和菜头相比,命相更为显贵,各宫位配置更为合理,与本人生辰八字配甚为相宜 。
而且,赵得柱这一名字朗朗上口,富于汉语的音韵美,更显露出一种罕见的男性胸怀和担当 。因此,贵局应该充分理解本人改名并非受到社会风气影响,以改名而达到“转运”的封建迷信个人目的 。
事实上,本人于小学三年级起,就获得了“和菜头”这一绰号,并为所有同学所熟知 。毕业以后,很多同学已经遗忘了我的本名,但是在重逢的时候依然能叫得出绰号来 。
说明这一名字比我的本名更加贴切,更符合使用者的内心感觉 。本质上来说,名字和手机一样,都是方便别人麻烦自己的东西 。
作为名字的拥有者,我必须考虑到使用者的感受,才能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个人的感受并不重要,应该舍小我而融入大我,这是我多年受集体主义精神教育后的结论,相信贵局也一定会赞同这一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