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 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 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 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 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 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 附件 。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 。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 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 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 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 。
(甲方如要 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 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 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 (规定送 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 准 。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 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 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 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