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 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 , 促进勤政廉政 , 提高工作效能 ,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 根据公务员法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 ,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 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 , 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德 , 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
能 , 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勤 , 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
绩 , 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
廉 , 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 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 , 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 , 勤勉尽责 , 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 , 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 , 工作积极 , 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 , 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 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 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 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 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 , 且情形较为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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