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其他费用 1、甲方负责提供 千瓦电源 , 其余用电设备的安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 乙方自行购买及安装甲方指定型号参数的水、电表、限流空气开关 。乙方必须根据上述甲方提供的用电负荷之内进行安全用电 , 若因乙方安装及使用过程或超出负荷造成的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概由乙方负责 。
2、甲方负责提供自来水源 , 其余用水的安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 如乙方需增加水、电负荷 , 则由乙方为主导 , 甲方义务协助到有关部门协调 , 一切报装增容、安装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乙方安装独立电表和水表 , 发生的水、电费用甲方按照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按实代为向乙方收取 , 公共用水、电则按实分摊收费 , 缴交日期与租金同时向甲方支付 。
乙方逾期缴交水、电费或其他租赁费用的 , 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之厂房作停水停电处理 , 造成损失、损害的 , 由乙方负责 。4、乙方生产产生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 , 清运费用和装运车辆由乙方自理 。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 ,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厂房 , 但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 , 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 , 享有原甲方的权利 , 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
2、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分租给第三者 。如有违反 ,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 收回该厂房 , 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 。
第七条 维修、养护 乙方在租赁期间 , 保证妥善使用该厂房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建筑的结构 。
如乙方在使用该厂房过程中 , 对其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 , 乙方必须负责修缮或恢复原状 , 如乙方怠于处理的 , 甲方可单方面采取补救措施 ,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不能恢复原状的 , 乙方必须按照实际向甲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厂房损坏或对其他任意第三者造成伤害的 , 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
第八条 装修改造 1、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改建、增建 , 须向甲方提交方案 , 以供甲方审核 , 经得甲方书面同意才能动工 , 否则甲方有权追讨乙方一切责任 。租赁期满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出租物原貌恢复原状 。
2、由于乙方擅自改建、增建项目的 , 给甲方或其他任意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 一概责任由乙方负责 。3、如涉及对消防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 , 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 , 方可实施改造 。
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 , 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提交的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
5、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承租时 , 由乙方投入的可分割并可移动的属于乙方所有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 , 由乙方带走;不可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缆、水管等)及有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等) , 无偿归甲方所有 。6、租赁期未满 , 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退租 , 属于乙方所有的不可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 , 归甲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