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合计 元整;以后应在半年到期后的前10日内付清下半年度的租金 。租金以现金支付 , 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 。
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 , 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 , 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 , 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 如有损毁 , 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 , 不足的 , 乙方予以补足 。该押金无利息 。
第五条 租赁期间 , 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租赁期间 ,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 否则 ,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并收回房屋 , 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租赁期间 , 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 , 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 , 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
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八条 租赁期间 , 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 , 或人为损坏 , 或屋面漏水等 , 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 ,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 , 超过七天 , 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
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期间 , 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 , 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
解除合同后 , 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条 租赁期间 , 如乙方需要退房 , 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 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 ,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 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 , 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
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 , 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 , 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 , 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 , 恢复至房屋原状 。
超过七天 , 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 , 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 ,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 , 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
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 , 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 , 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 , 如双方无约定 , 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 由甲方处理 。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 ,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 ,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 , 乙方需续租 ,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 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 , 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 , 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 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