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 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 , 不得擅自修理车辆 , 不得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 。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 , 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 , 抵押、质押、转借 , 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部分批准 , 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 , 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报案关在1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期间 , 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 否则承但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 , 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 , 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
10、租赁期满 ,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 。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 ,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 合同履行完毕后 , 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
承租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 , 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 , 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 , 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 , 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人身安全的 , 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 , 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 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 , 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其他经济措施 。
4、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 , 应承担由此给承租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 , 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 , 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 , 除继续计收租金外 , 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 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 , 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 , 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 , 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 , 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 , 承租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纳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车辆的 , 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身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 , 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 ,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 提供虚假信息(2) 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转借、转租的 。(3)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