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再审审查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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