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
“合计”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 。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方法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 。除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上述几栏必须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
“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并且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汇总开票方法 。
为了减少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
没有附销售清单或虽附销售清单但存在项目填写不全、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销货清单的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
发生价外费用的开票方法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的,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 。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的价格、金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不允许将价外费用单独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开票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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