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
捎假的情况同上 。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 。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 。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
4. 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
5. 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 。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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