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通知怎么写( 二 )


续保或新参保人员如果由他人代办的话,均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6周岁以上因病因残辍学(或从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在街道(乡镇)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辍学(或从未入学)证明 。市区非农户籍居民在市区范围外学校就读,要求在街道社保站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
免缴费人员
市区非农户籍居民如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或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或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 。这4类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还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保险年度调整
为统一各类参保对象的享受时间,从2009年开始,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相应地参保缴费办理时间调整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20日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过渡期,办理时间为今年10月6日至11月28日 。
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为适应新的医保政策,我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类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和缴费标准如下:老年居民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非从业人员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学生及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
过渡期各类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和缴费标准如下:老年居民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非从业人员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6周岁以上为入学未成年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00元 。
新增门诊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了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待遇外,还新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 。
门诊具体享受标准如下:在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金支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
咨询电话:86788623
梅山乡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4.医疗救助申请范文医疗救助申请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城市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二、办事规程(一)个人申请 。
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 (居) 民代表会议评议 。
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