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 。经过被 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能够在身体、心理和 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
2、被赡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侵犯 。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 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
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 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 。
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
经 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7、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
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 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 尽赡养义务 。
8、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 。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
9、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10、赡养人的配偶、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经常问候、看望、照顾被赡养人 。
第二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 、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每周保证有肉、鱼、蛋、新鲜蔬菜和水果等 。
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 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