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申请报告怎么写( 五 )


八、从事高新技术销售自制产品的企业,从投产销售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我市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在各区投资开发建设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 。
三、投资农业创汇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使用的耕地、荒地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沙土流失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再收取土地年租金 。四、投资危房改造项目的,除收取拆迁费、城市配套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
第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还可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应上缴和地方无权免收的外,其它地方可留用和属地方收费部分一律免收 。二、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加工型及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到位资金达到三分之一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到位,并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 。
三、在各区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加工项目,免收“六通一平”费、增容费(供电增容除外) 。四、外来投资企业在易货贸易合同项下的辅助费用银行给予售汇,并提供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六、外来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优于我市居民待遇 。
七、在我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八、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边境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
九、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3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四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不含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引进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3年 。
二、引进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3%奖励2年 。三、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产品或其它无形资产用于项目开发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4年 。
四、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2%给予奖励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给予0.5%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给予1.5%的奖励;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
五、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可按年新增税金的3%奖励3年 。六、引进捐赠、资助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上浮20% 。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计算支付,中介组织、中介人需填写《满洲里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等方面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评估、审查证明;中介组织、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 。
上述材料报市招商局审核后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申办手续的规定 一、项目审批范围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属我市权限审批范围的均由“一站式”服务机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