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师工作量质量评定标准 是以评价教师工作优劣为目的的教师工作质量衡量尺度 。教师工作量质量评定标准与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一道,构成教师工作量评定标准的两个方面 。
教育、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这一工程质量的优劣,受到时间、条件、环境、教学设备、信息、师资队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从时间来看,教学效果是以一定的教学时间为必要条件的,离开时间,就无法保证教学质量 。
学生素质是最重要的条件因素,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单靠教师一方面的努力,也是效果不大的 。社会是否形成重视教育、尊重教师的环境,也会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 。
此外,教学设备是否满足教学需要,一个学校的实验条件如何,教师能否经常接受教学改革的信息,教师队伍是否具有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内在机制,都会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的质量 。显然,对教师工作质量的评价,过分强调外界条件是片面的,但不考虑外界影响也是片面的 。
提出教师工作量质量评价标准,要注意使评价标准建立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基础上 。我们不可能在一个统一的限定时间内评价教师的工作效果 。
就一节课而言,涉及到讲授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教材的不同程度的挖掘和再创造,学生对知识接受的情况,学生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教师教学表现等多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评价本身就带有模糊性;再有,不同学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存在很大差异,教师所传授的知识不可能在一节课时间内使全体学生接受和掌握,总会出现好、中、差的差别 。一个责任心强、具有丰富 。
2.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1.教师工作量评定标准 是依据教师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确定的以时间为单位的教师工作量数量衡量尺度 。
它是衡量教师是否完成其职责的重要的数量标志 。它对于所有的教师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
教师工作量数量标准的实际确定是比较困难的,但从理论上说,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 。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单个教师为完成教学诸环节及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而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 。
个别劳动时间是千差万别的,确定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的尺度,只能是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表示这种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正常的教学条件下,在社会对教师合理的职责要求和受教育者平均的接受能力下,完成教育诸环节的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
个别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量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大体有三种情况 。
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说明该教师恰好完成工作量定额 。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小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在一般情况下就说明该教师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 。
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的情况,要分清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确系由于编制数量确定有误,那么学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调整 。
如果个别劳动量大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则说明教师超额完成了任务,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 。我国在20 世纪50 年代,高等学校试行过《教师工作日和教学工作量办法》,1978年起原教育部重新拟定《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试行并总结、修订后,于1981 年正式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
在这个《办法》中,根据每学年42 周,每周5 天,每天8 小时计算,教师工作的全年定额为1680 小时 。从理论上说,这个定额时间不属于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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