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氏!假如潘金莲拒绝西门庆的追求,西门庆会干出什么事?( 三 )
张门庆手指伤得不轻,吃痛不住,又遭到众人谴责,未免泄气,暂时放过金莲,摔门逃走。
金莲要去衙司报案,被总甲、乡贤劝住:“金莲啊,你没有证据,告他什么?衙门不会受理一般的邻里纠纷,要求里甲调解;你若去告,自家先吃个挂落。再者,你是妇道人家,事关名节,不宜声张……”
矛盾无解。可怕的是,此次交锋标志着张门庆的心态已从“疯”进展为“疯狂”。他是对金莲爱而不得、因爱生恨了吗?
天顺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张门庆路遇携幼女外出的金莲,纠缠遭拒。门庆怒从心底起、恶向胆边生,持棍打向金莲。金莲劈手抓住棍子,把幼女护在身后,骂道:“张仁,你疯了?”张门庆倚仗体力优势,用力一甩,将金莲摔倒。幼女惊恐大哭,扑到母亲身上。张门庆竟丧心病狂地打了孩子一棍。金莲慌忙抱住幼女,用自己的身体阻挡张门庆的棍子。街坊们闻声赶来,把张门庆骂走。金莲母女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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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门庆这种间歇性的癫狂一直没有断绝,在苏大郎回家之后依然如故。明宪宗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三月初三日,上巳节,金莲一家三口出门游玩。大郎背着幼女,因女儿吵着买玩具,父女俩在货郎担子旁逗留了一会儿。金莲在前面走了一小段路,停下来等候,随意看看四面风景。
“金莲,好久不见。”某熟人跟她打招呼。金莲毛骨悚然:又是他,张门庆!看风景、看风景,结果看见一个“鬼”。
“你左顾右盼的,在等我吗?”张门庆不怀好意地微笑,拿折扇撩向金莲的下巴。“你真是无药可救!”金莲二话不说,拔腿就走。
“你骂我?”张门庆勃然大怒,“给脸不要脸,我教你好看!”他揪住金莲的肩膀,发狠擂上一拳。金莲哪里扛得住?脚底打个趔趄。张门庆趁机将她踹倒殴打,踩脱金莲一缕秀发。金莲也是个倔强人,一面与张门庆撕打,一面呼叫苏大郎。
突如其来的混乱把大郎惊得手足无措,一时只僵立着发懵。经旁人提醒,他才如梦如醒,把幼女交给乡亲抱着,奔上前解救金莲。张门庆迁怒于苏大郎,丢开金莲,扭住大郎拳打脚踢,扯破了大郎的衣服。金莲眼看大郎招架不住,气红了眼,冲过去将张门庆又踢又拉,反被张门庆咬伤手腕。金莲家的幼女受到极大惊吓,“呜呜呜”哭得甚是凄惨。乡亲们实在看不下去,合力制服张门庆,把他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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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莲一家再也没有踏青的兴致,满身狼藉地逃回家。金莲安抚着不停抽泣的幼女,默默地作出一个决定:快刀斩乱麻,报案。“强奸未遂、殴伤他人、毁人器物……”足够张门庆流放三千里了。
然而,事实证明,张门庆说过的那句话确实不是吹牛:“大明的天下,没有银子办不成的事。”他辩称,自己与赵金莲私通在先,后来金莲害怕丈夫知觉,拒绝继续同他交往,还撒泼打伤了他。金莲一方则有众多乡邻、路人作证、声援。衙门经过权衡,只认可“张门庆”——张仁“毁人器物”(金莲家的窗户、苏聚的衣服等)一项行为成立,价值折算为50贯,比照窃盗行为减等判处杖一百,对于强奸未遂、殴打他人致伤等情均未认定,于是金莲针对张门庆作出的防卫行为全部变成了“无故撒泼打人”。衙门判定金莲犯“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条,减等处以杖七十。
金莲不服,案卷最终呈送大理寺。大理寺卿王槩批驳道(以下为大意):“如果说赵氏与张仁有私情、后因惧怕苏聚识破而疏远,那么在苏聚进京上操的数月期间,赵氏何必拒绝找上门来的张仁?正好趁苏聚不在、跟张仁重温旧梦啊!赵氏却死活不依,因而遭到张仁殴打也是事实。仅此一条,就足以质疑张仁辩词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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