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茅台酒厂都说是假酒,为何要被证明对人体有害才能赔付( 二 )


其实从这个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 第一 , 在一审的审判的过程当中 , 我们确实是非常对一审的判决非常的不解 , 既然说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 , 如果说消费者购买了假冒的假冒伪劣的商品 , 都可以获得十倍的赔偿 。

那么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胡先生也和茅台的酒厂也证实了这箱茅台酒也确实是假冒的产品 , 就是因为一审的法官在庭审的过程当中 , 一直在关于食品安全的环节上揪住不放 , 所以引起了胡先生的不满 , 引起了胡先生的二次维权 。
第二 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职业打假人是否能够存长期的存在 , 在我认为职业打假人虽然从侧面上可以鞭策我们的商家必须进购正规渠道进过来的 , 正规的商品 ,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正面的意义 。
但是如果纵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的话 , 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一下 , 会有更多的人利用这种法律的漏洞来对消费来对商家进行敲诈 。 如果商家在维权的过程中不走正规的渠道 。 而是通过一种歪门邪道与职业打假人形成对峙的话 , 难免会出生出现一些我们很难想象的一些结果 。

这种结果的出现 , 势必会给职业打假人形成更大的心理上的负担 。 从而产生更多的刑事犯罪 。
所以我还是我一贯的观点 , 职业打假人还是不值得鼓励的 , 但是我们的相关的执法部门应该在自己的工作范围之内 , 对自己工作要做进一步的细化才对 , 因为只有执法者才可以对商家提出处罚的要求 , 也只有执法者才有权利对商家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