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钱永祥:动物也能享有“公民权利”吗?( 二 )


从“关系”视角看动物社群
本书的主要贡献 , 即是大胆而认真地挑战这个前提 。 本书的两位作者之一金里卡教授在中文世界相当知名 , 他探讨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少数族群与公民身份的几本名著已经译成中文;他的《当代政治哲学导论》广受赞誉 , 在两岸都有无数读者 。 身为加拿大人 , 他特别关注原住民族在现代国家中的公民地位与文化权利 。 他的《多元文化公民权》提出了在普世的公民权利之外 , 少数民族应该拥有自己的专属公民权 , 对中国台湾的原住民运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另一方面 , 他与另一位作者唐纳森把这个原则推进到一般族群内部的残障、失能、失智等缺乏语言能力与理性能力的弱势群体 , 维护他们的公民权 , 争取他们的特殊权益 。 到了本书 , 他们再推进一步 , 用这个原则延伸公民权这个概念 , 推广到同样被认为没有语言、没有理性的动物身上 。
地位|钱永祥:动物也能享有“公民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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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地球脉动》剧照 。
本书的理论架构复杂 , 论证严谨细密 , 在此我无法深入细节 。 但是书里有两个观点 , 堪称全书论证的支柱 , 值得在此挑出来稍加叙述 , 帮助读者掌握本书的思路 。
首先需要强调 , 两位作者并不是抽象地谈动物有(或者没有)公民的地位 。 他们的着眼点是“关系” , 强调具体的关系才会带来具体的责任 。 举例而言 , 狼跟狗在许多方面都属于同一物种 , 但是因为狗进入人类的社会已经上万年 , 体型、行为、习性都被人类所改变 , 基本上已经成为人类社群的成员 , 但是狼群仍然在原野自行生活 。 人类与狗的关系非常深厚 , 造成了狗必须与人类一起生活 , 所以人类对狗应该承担大量的责任 , 对狼却无此义务 。 这时候 , 我们应该承认狗有权利成为人类社会的成员 , 但是狼并没有这种权利 。
当然 , “关系”一词的所指过于广泛 , 那么在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之中 , 哪些关系会带来政治性的责任 , 特别是把动物纳入人类社群的责任?本书根据与人类关系的不同 , 将动物分成三类 , 分别是人类驯养的动物 , 纯粹的野生动物 , 还有与人类混居的野生动物 。 对应于这三类动物 , 人类要负的责任也不一样 。
宠物与家畜属于驯养的动物 , 与人类的关系密切 , 但由于受到人类几千年来的控制与使用 , 已经无法再回归自然自行生存 , 必须依赖人类提供保护以及生活的资源 , 因此人类对这类动物负有绝对的责任 。 野生动物在山野、海洋自行谋生 , 与人类很少发生关系 , 理论上人类对他们并没有责任 。 但是随着人类在历史上对他们施行种族灭绝式的捕猎 , 加上大幅度开发森林原野 , 污染海洋 , 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 。 为了补偿与纠正这些伤害 , 人类有责任恢复、尊重野生动物原有的生存栖地 , 但是不必介入更多 。 至于混居在人类社会的野生动物 , 例如老鼠、松鼠、麻雀 , 以及都市里的鸽子 , 郊区的弥猴等等 , 虽然住在人类的身边 , 却避免与人类互动 。 人类对他们的责任 , 可能只限于承认他们的居住权以及消极的保护 。
突破现有动物论述的边界
本书另外一个重要的观点是 , 如果从“关系”这个角度去探讨责任问题 , 可以看出不同的关系界定了不同的人类身份 , 也就涵蕴着不一样的责任 。 在今天 , 许多社会都面对着三种身份的人类 , 分别是公民、境内的少数民族 , 以及外籍住民 。 公民指一般的本国同胞 , 大家组成自己的民族国家 , 共同拥有领土与主权 , 享有在国内自治的权利 。 本国同胞的关系紧密 , 国家有责任给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权利与自由、社会福利 , 以及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 。 其次 , 境内还有独立的少数民族 , 通常指早已定居于斯地的原住民族 , 他们对于“传统领域”拥有主权与自治权 , 也有自己的文化、语言、生活方式 , 必需受到尊重 。 原住民族享有国家的一般公民权 , 另外还拥有不受强势民族殖民、剥削、驱赶的权利 。 这些权利通常可以回溯到历史上的伤害与掠夺 , 因此需要获得赔偿或者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