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结婚年龄 古代女子结婚年龄( 二 )


仲春会为适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 。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阴历的“三月三”,后来的清明节男女“踏春”风俗,便受到了仲春会的影响 。
除了这一天 , 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 , 也都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 。七月七又叫“七夕节”,被现代男女戏称为“中国古代的情人节” 。可以说,古代人为单身男女的婚配也想了不少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 。
男大当婚 女大当嫁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 。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 , 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
我国古代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 嫁个扁担抱着走”的说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讲究从一而终 。在这种陋俗的影响下 , 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 。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 , 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是强调三纲五常、从一而终 。
当某种非正常婚姻行为被更多人接受后 , 就会慢慢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 。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便不以娶寡为耻,特别是在家族内部 , 弟娶嫂,嫂嫁叔等并不被认为有悖于常规伦理 。
上有规定 下有处罚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 , 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 。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 , 是要被处罚的 。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 , 就要罚款600钱 。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 。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 , 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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