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影视版权,头条创作者版权保护计划( 三 )


据查证,从2016年开始,马振予等人复制发行盗版影片超过400部,经营数额777万元,其中马振予获利404万元,马青松获利55万元;文劲杰超过120部 , 非法经营数额186万元,个人获利103万元 。而鲁明非法经营数额更是高达814万元,获利536万元 。
2020年9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4名被告人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罪”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并分别酌情量刑 。最终 , 马振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款550万元;马青松有期徒刑4年,罚款60万元;文劲杰与鲁明分别判处4年与5年,罚款金额120万元与550万元 。四人非法盈利所得金额,全部充公国库 。
该起案件再次告诉我们,这个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利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偷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背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 。
这种钱,即便赚进了自己的腰包,用起来也会觉得不安心,也会担惊受怕 。到最后,不但这些钱不属于你,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 把自己送进监狱,处以巨额罚款,赔了夫人又折兵 。

保护影视版权,头条创作者版权保护计划

文章插图
在你看来,打击盗版行为应该列入法律法规中吗?应该被列入法律法规,因为盗版行为侵害了版权者的利益 , 众所周知 , 盗版商品的制作、发行和销售是对正版商品的侵权,同时也是对原着作人或版权人的不公平 。
打击盗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保护影视版权,头条创作者版权保护计划】(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盗版的定义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 。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 。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盗版,即俗语"D版" 。这侵犯法律 , 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
2019年春节档院线电影票房创下新纪录,但电影的盗版传播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 。国家版权局18日通报,为维护清朗的网络版权秩序,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 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春节档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盗版,
软件盗版极大地打击了国内的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 。国内软件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理想的情况是软件从业人员开发、销售软件产品获得利润,再回流到企业,培养、吸引人才,推出更优秀的新产品,壮大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