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打胎后要求5万营养费,女友能否要求男友赔偿

案例:
梁某某与李某某在在工作中认识,成为男朋友并同居 。2019年某月经检查梁某某怀孕 。梁某某称其得知怀孕后联系李某某后决定打胎 , 但李某某一直推诿拖延不陪其去医院 。其后,梁某某自行前往医院,入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随后梁某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清宫术 , 两天后出院 。此后 , 梁某某又进行过多次妇科复查,复查的临床诊断为子宫复旧不全 。期间 , 梁某某共支出医疗费九千多元 。
此后,梁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 。梁某某决定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

女朋友打胎后要求5万营养费,女友能否要求男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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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梁某某能否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梁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 梁某某能否要求李某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解析:
一、梁某某可以起诉,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梁某某是因与李某某恋爱期间,因意外怀孕后打胎而与李某某就赔偿等事宜发生纠纷,梁某某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事实、理由,且梁某某可依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 而该等诉讼请求也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因此,梁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应当受理 。
二、李某某是否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不代表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能全部得到支持 , 本案中即便法院受理了梁某某的起诉,但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据事实、法律依法判决 。判断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认定 。
第一,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该等赔偿责任,应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谈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并非一方过错所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通常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梁某某、李某某均系成年人 , 应预见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梁某某怀孕、怀孕后打胎是双方行为造成,并非李某某一方过错行为造成 。因此,梁某某请求的打胎期间及此后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第三,男女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男方分担打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此外,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怀孕、打胎也是双方的行为所致 , 梁某某也实际支付了医疗费 。因此,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女方可要求男方分担打胎产生的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