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青岛女子入职三月怀孕休长假,老板无力供养,将公司注销再招新人( 二 )


原公司倒闭之后 , 老板又重新开了一家公司 , 前员工有愿意继续去新公司的可以继续上班 , 但是陈女士并不知情 , 且在后续交谈中公司认为陈女士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 , 所以没有再对她发放入职申请 , 产假的工资自然也就已经没有了 。
【淮北|青岛女子入职三月怀孕休长假,老板无力供养,将公司注销再招新人】
对此陈女士表示很不满 , 一直不愿意签署离职合同 , 并要求公司继续给她发工资 , 但是公司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 。 其实公司的做法是合理且合法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该公司的情况就属于第四条 , 用人单位破产 , 所以该公司和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 , 公司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对她进行工资的支付 , 陈女士却认为两家公司都是一个人开的 , 对她来说应该都是一样的 ,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 。

宣布破产的公司和新开的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 , 如果他们是关联公司的话 , 陈女士的确可以继续拿自己的产假工资 , 因为两个企业之间有隶属关系 , 所以新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事实上情况显然并非如此 , 所以陈女士只能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了 。
法律对女性就业者其实有较为完善的保护 , 女性在就职期间是可以依法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的 , 只是有些公司为了避免麻烦 , 所以在入职之前就将很多女性拒之门外 , 并且会用其他理由来拒绝 , 这种行为确实不违反法律 , 但是在人性关怀层面做得确实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