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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 , 男子在鱼塘钓鱼时 , 被鱼塘上面的高压线电击身亡 。 事发后 , 家属告上法院 , 索赔74万 。
25岁男子张某 , 与其他年轻人的爱好 , 有一点不一样 , 他酷爱钓鱼 , 也是他唯一的爱好 , 平时只要一有空 , 就会带上工具到鱼塘钓鱼 。
去年8月4日上午 , 张某准备扔鱼杆到鱼塘时 , 因用力过猛 , 鱼线不小心触碰到上空的330万伏高压线 , 被电压击中后 , 张某当场死亡 。
事后张某父母认为 , 事发地高压线没有设立警示牌 , 也没设专人制止钓鱼 , 才导致张某
被高压线电死的 , 高压线所属的电力公司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张某父母将电力公司 , 告上法庭 , 索赔74万元 。
在法庭上 , 电力公司辩解说 , 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设立已久 , 张某是成年人 , 其应当知道在高压线底下钓鱼的危险性 , 而其却仍然为之 , 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 因此张某需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全部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依据《民法典》规定 , 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事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判断能力 。
本案中 , 25岁的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 应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 若因为其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 , 其应对自身死亡 , 承担主要责任 。
2、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 , 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因被侵权人自身重大过失 , 造成损害的 , 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电力公司不能举证其身并无过错 , 根据举证原则 , 因电力公司不能举证 , 其需为此承担不能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 因此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 , 张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 , 电力公司承担10%(赔偿7.4万元)的责任 。
一审宣判后 , 张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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