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跨界新力量驾到!粤多家博物馆“试水”数字藏品和数字文创( 三 )


“文物是全人类的财富 。 我们只不过依托文物原型进行了二次创作 , 然后把它放在了互联网上 , 仅此而已 。 ”他说到 。
在陈邵峰看来 , 博物馆应该跟上现代科技的脚步 , 数字藏品的开发只是广东省博物馆(广州鲁迅纪念馆)走上数字化道路的一个方面 。
“目前来说数字藏品只是一个增强传播效果的手段 , 我们也在不断探索其他传播方式 。 其主要目的是文化传播 , 我们至始至终都不会将原始数据进行公开发行 。 ”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研究员魏 峻:
限量发售勿与博物馆的公益性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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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数字藏品的火爆 ,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研究员魏峻认为应该思考两个问题:第一 , 宏观上数字藏品的最终发展方向是什么?其次 ,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 , 博物馆在开发数字藏品时 , 应该坚守怎样的底线和原则?
魏峻表示 , 从传播博物馆文化、提升博物馆品牌影响力的角度来讲 , 数字藏品的推广是非常好的一件事 。 但另外一方面 , 作为社会公益机构 , 博物馆不能参与到数字藏品的商业营销中去 。
“在很大程度上 , 一些商业机构之所以愿意跟博物馆合作进行数字藏品开发 , 他们是希望利用博物馆的品牌影响力为开发行为背书 。 在这个过程中 , 大家的初衷是希望传播博物馆文化 , 但不排除部分商家和购买者是完全出于经济目的考虑 。 ”
魏峻认为:“从扩大博物馆影响力的角度 , 应该尽最大可能去加大发行力度 , 而不是采取限量发售的方式 。 ”因为限量发售会造成两个的结果 , 一是藏品传播面有限 , 二是客观上助长了把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商品来消费的氛围 , “这一点跟博物馆本身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性质会有一定的冲突 。 ”
同时魏峻还提醒 , 博物馆在拥抱科技、拥抱数字化的同时 , 应该明确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定位 。 在数字文创产品的开发中 , 要着重于运用创意和文化元素二次创作 , 只是简单复刻的做法文化含量有限 。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东山:
博物馆应注意文物数字藏品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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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法律法规对数字藏品的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东山告诉采访人员 , 从数字藏品具备交易以及流通属性上分析 , 数字藏品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虚拟财产 。
“博物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 , 以区块链技术及立体扫描等技术将文物以数字藏品形式呈现在互联网上 , 再现文物本身的表达 ,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属于复制行为 。 这种复制行为以及后续的信息网络传播、发行等行为 , 除了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外 , 一般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 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 ”叶东山告诉采访人员 。
针对当下消费者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热衷 , 叶东山提醒 , 在理性消费的基础上 , 消费者需要核实所购买数字藏品的发行商有没有获得著作权授权 , 藏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同时 , 消费者还应该注意与发行商之间的交易约定 , 明确个人权限范围 , 以避免行使权利超出著作权范围 , 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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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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