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 。 但是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 , 有2个特殊的事实 , 是导致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第一个事实 , 就是这家用人单位与还是在校生的郭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 这家公司的人事管理似乎是出了错误 。
第二个事实 , 郭某在登记求职时 , 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 , 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 。 还记得前文提到的“古老”规定的前提吗 ,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
假如不存在上述2个特殊的事实情况 , 那么 , 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没有可能的 。
【求职|又临毕业求职季,或许你不知,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也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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