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更名后,双方仍延用此种交易模式,合作关系一直良好,故即使双方在此后交易中没有签订具体的纸张供销合同,但收条具有合同的效力,证明双方存在纸张供销关系,从证据目录的显示可知: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 。
二、2010年6月18日、7月12日被告所写的收条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收条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纸张后,经验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纸张的凭证 。上述收条证明双方存在纸张的供销关系,具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纸张后,应当及时支付支付价款 。
三、原告已履行完纸张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纸张供货发票给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应支付欠款共269661.25元整 。详细来讲:
1、从2010年5月25日(增值税发票三张),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纸张总吨数为:65.871吨;总价款合计共:337374.4元整;
2、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2010年6月3日支付现金10万元、20万元给原告,合计共30万元;扣除被告支付的购货款,被告未支付的货款为:337374.4元—300000元=37374.4元;
3、根据双方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纸张供货的方式为代办托运,由被告支付运费:从明细账中知道: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4日、2010年5月20日支付运费3150元、350元给原告合计共3500元整;
4、扣除运费的款项,被告未付欠款为:37374.4元-—3500元=33874.4元;(第一笔欠款)
5、原告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2张)7月8日、7月12日开具了共四张供货发票,供货总吨数位:66.159吨,总价款为:332486.85元;
6、2010年6月18日,被告曾委托原告为其购买手机一部,手机价款为:3300元,并且手机已交付给被告,故手机费用应由被告支付;
7、2010年7月1日,被告支付现金100000元给原告,故第二笔欠款的总额为:332486.85元+3300元—100000元=235986.85元;(第二笔欠款)
综述:结合上述情况的分析,可得出:被告所欠的总额为:
第一笔欠款额+第二笔欠款额=235786.85元+33874.4元=269661.25元 。
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收到纸张后,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
综述:原告已经履行了纸张供货义务,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却未完全支付价款,故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欠款 。
委托代理人:xx省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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