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08年3 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08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08年3月28日
【撤销事故复核申请书该怎么办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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