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纠纷劳动者怎样的方 式把证据交给人民法院【1】在劳务纠纷中,劳动者提起上诉,用下面方式把证据交给人民法院:
在给法院的起诉状中注明要提供下面下面证据:
(证据应该用原件,)
(有的证据已经向仲裁庭提交的,由仲裁庭提交 。新证据由劳动者自己提交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2.劳动纠纷怎样举证给你发个我的帖子,讲证据的 。
细说常见劳动争议案中注意事项(证据、时效)
昨天看到一个北京的网友,贴了份仲裁裁决书出来 。他很生气,觉得裁决不公 。乍一看,是不公平,被申请人(公司方)无人应诉,申请人居然也输了,所以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
仔细看了裁决书的内容,仲裁员并非枉法裁决,这位网友输在了自己的证据不足上面 。
那么,劳动争议案中,究竟要如何准备证据呢?现将常见的劳动争议标的,说说要如何准备证据 。
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
这是当前劳动争议案的热点请求啊!想获赔,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前提 。
直接证据有:入职通知、工作证、工作服、考勤卡、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及工作中有盖章的文件(与自己有关的,如任命书)、工作往来邮件等;
间接证据有:工友的证言(还需本人出庭作证)、录音文件等 。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低,有可能的话,要收集直接证据 。
特别注意:劳动关系的证明中,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
2、加班费 。
该项请求,适用于举证倒置原则 。
因此,只要你能详细地写出来,自入职起,哪一天发生了加班,几点到几点,然后再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出相应的加班费(平时1.5倍,周六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那么,剩下的就让企业去头疼吧!他们要想办法证明这些时间内你没有产生加班 。
3、经济补偿金 。
想获赔,千万不能签离职表,不要写辞职信 。就算是公司欠薪,也不要轻易写辞职信,要按程序规定告之企业解除的理由之后,再离开 。
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区别在于补偿金的不同,后者是前者的二倍 。另外一个不同在于,违法解除也可以不索要赔偿金,而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
4、时效问题 。
降薪的时效为2个月 。自降薪起,2个月内不申诉的,视为接受 。
未签合同的赔偿最多支持11个月,不是无限期的,而且诉讼时效自发生之日起计算 。
其他争议的时效为1年,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
3.劳动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必须先进行仲裁,仲裁要去劳动局领表格,填写即可 。如果对仲裁不服,可起诉 。
实例:
民 事 诉 状 原告:某某,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工人, 住南京市 区 号 幢 室 。被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恒 职务:董事长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3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劳动法义务为原告交纳十年的劳动社会保险金和医疗社会统筹保险金; 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十个月经济补偿金 元; 3, 要求被告支付两年加班工资 元; 4, 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7年9月15日进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为原告交纳社会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 。2005年元月,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和一个不熟悉的南京聚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定所谓的《劳务合同》,否则就得离开公司而走人,因事情发生的很突然,而且原告夫妻二人均在被告公司上班,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接受被告的任意安排 。原告是在被告的储运部工作,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论一般周六、周日还是象元旦、春节这样的法定节日都没有休息而正常上班,但被告除了春节三天法定节日另给了一点象征性的加班费之外,其余每年102天的休息时间的工作没给任何“报酬” 。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解决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但均被被告拒绝,不得已原告于2006年4月26日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直到5月26日期满原告离开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被告没有任何表示,不要说加班工资了,就连养老保险也一概地拒绝履行义务 。原告于2006年5月31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2005年初原告被迫与南京聚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定所谓的《劳务合同》之日为仲裁60日申请时效的起算点,而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南京市仲裁委的决定有违事实和法律,是错误的 。首先原告与被告是从1997年就已经开始了的、2005年以后也一直在延续的事实劳动关系;其次被告强行让原告等职工与一个没有任何实则性关系的签订《劳务合同》,其本意就是要规避《劳动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对聘用职工进行劳动保障的法定义务,恶意违法的行为当然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持和保护,否则《劳动法》也就没有了意义;再次,原告与南京聚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定所谓的《劳务合同》,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可以推翻劳动关系成立的冲突,因为那也仅是一纸空文的与事实劳动关系性质不同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合同本身的第一条也就说明了所有问题——用工性质为“非全日制、临时工、季节工、不定时工、钟点工、其他 。”那么原告为被告365天、每天八小时地工作,这是不定时的季节工、钟点工吗?用钟点工的待遇来打发365天、每天八小时的“超级”事实劳动工人,这不是“扯蛋”的事情吗?由此可见,南京市仲裁委的决定又是多么地草率啊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而存在的,《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严谨和严肃的,不是哪一个聪明的企业和聪明的老板以侵犯职工合法利益为目的,可以随意规避的 。原告“十年如一日”地为被告辛勤“卖命”,却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得不到维护,只有寄希望于贵院的秉公执法了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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