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有了本案,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我们在讨论再审的问题,即是说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申请人王某在本案讼争交易中的地位是介绍人,这个交易的双方中一方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贷),另一方试图违背商业交易承诺试图赖账,这双方为了金钱的利益置商业道德与诚信人格于不顾,利用证据形式上的漏洞,尽然将法律责任归责到介绍人身上去,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庭支持本案原告胜诉,无异于再次支持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得逞 。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 。(一)新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并非不当得利利益之债务人,因为原告承认其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收受款项而只是经手签字履行财务程序而已 。
这三份证据分别是原告代理人在关联诉讼中的书面代理词,原告在该案中向法院所为的书面情况反映,这些材料是在申请人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它毫无争议地表明原告从不否认申请人从未收取争议款项,自从原告提起诉讼后,他便将这个事实压在了心里,任由法庭要求申请人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结果是倒霉的申请人煞费苦心收集到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原告胜诉 。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代理词等形式形成的对一方不利的事实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该三份证据系在庭审之后通过查阅关联诉讼案卷笔录形式始得发现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应作为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判决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法律责任 。(二)原审法院对于原有的证据的认定是错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认定”自然错误 。
1、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无法进行辨认且当事人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首先,原审开庭时应当对录音证据进行辨认的当事人本人并未到庭应诉而是由代理人应诉,即便代理人拥有特别授权,但对于自己委托人的声音的判断这与对事实的承认有一定的区别,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声音进行明确无误的辨认,同时,本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确认的事实除了前述一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录音内容本身是否完整且能够反映事实,但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仅凭代理人的一句不能肯定就作出了不予采信的结论,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对于当事人不到庭而不能查清的事实,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以后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司法程序以查清事实公正判决是法庭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
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作为单一证据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只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
5.陈述词怎么写不知具体情况,难说怎么写,给你个格式样本参考吧 。
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徐**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赵**诉柳**虐待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
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活动,赵**诉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
)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 。
二、柳**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挨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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