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堤防、护堤建房、放牧、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采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展集市贸易;
(三)未经批准或者按照家规定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其设施;
(四)未经批准或者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五)未经批准河道滩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建筑设施及采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围垦湖泊、河流;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规定或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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