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患者或家属拒绝采纳医生提供的合理治疗方案而引发患者损害的情形,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引发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患者拒绝按照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而致患者死亡,医院已经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不承担相关责任 。
【医院未找家属签字手术致患者死亡?】(《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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