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公司充许开设分公司证明怎么写【分公司说明怎么写】 总公司充许开设分公司,要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不是开份证明就行的,请你按以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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