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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庭后判决前原告补充意见式样 没有固定格式,例如:
关于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的
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关于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原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的答辩、质证及辩论意见,原告予以反驳,现提交补充意见如下:
1、;
2、;
3、;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人(原告):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单位犯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在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之后,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应因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是: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黄某某既非“积极参与”也非“起较大作用”
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下列事实十分清楚:
第一,本案单位犯罪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黄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
第二,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
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其本职工作是临时负责“某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的销售部门(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就是:将涉案的销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帐目 。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
最后,黄某某所在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间接印证了其作用十分有限 。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首先由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出半成品,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准备的假冒注册商标标示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最后由“销售部”实施销售 。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应对黄某某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们认为,黄某某既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应对他判处刑罚 。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