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学生证怎么写

1. 学生证遗失过程怎么写 丢失客户样品的检讨书 *月*日,我和同事秦常华去宝安海滨夹板市场,在途中不小心把样品丢失在途中,这是一个很严重的工作失误 。
【假的学生证怎么写】 这次出差,我们过去是为了寻找木材和三聚氰胺板的询价,路上把样品丢失了,一来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给业务部带来原本没有必要的麻烦,二来在寻找木材的同时,没有样品,大大降低了寻找木材的准确性和效率 。如果在下车的时候,看一下座位上有没有丢下东西,那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为什么我会没有这样做呢,因为我对细节不重视,没有摆正自己的心态,让原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发生了,我为昨天丢失样品的事情做一个检讨,向公司业务部和客户真诚的道歉,保证以后不会在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下次出去,我拿笔列个清单,拿出去什么样品,在完成询价工作或考察工作的同时,把带出去的样品一定原数带回来,这件事情,对我是个深刻的教训,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的教训,向公司同事敲下警钟,工作细节很重要,在工作中认真,仔细,摆正心态 。
添加评论 评论读取中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取消 284894786 | 2009-11-26 14:15:04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校训致远至恒 务学悟真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时确因工学矛盾或因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因工学矛盾应有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校医院审核,所在系签署意见,成教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相应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准假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负责.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属于旷课.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类考试(含考查),未经准假擅自缺考,属于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予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须提前请假和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执行.其中专科层次的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考试.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第制.各门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作弊"或"旷考".该课程须重修,并按《苏州科技学院考试纪律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学生在在校期间,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低年级同一课程补考,次数不限. 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建筑初步,美术及建筑系设计类课程不及格者须重修. 三,免修,免考 第十三条 免修免考的范围 ⑴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修读同层次同专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 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合格证书的; ⑶本院留级生在同专业修读的有关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 ⑷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