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夫妻证明怎么写

1. 村委会能否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因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应该符合以上形式要件,不仅要盖单位印章,同时还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所以,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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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就证据种类而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 。既归纳不到书证类,也归纳不到证人证言类,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其效力,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 。
实务中,对于村委会出具的系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公文并予以采信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项: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共事务;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4、管理本村集体财产等 。村委会在根据其职责,组织、管理村民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必要记录而出具的证明,应予采信 。
村委会超出其职责范围出具的含有主观认识的证明,应当视为证人证言,应由出具者或者相关负责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依靠个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向法院所做的陈述,而村委会作为单位是不具备感知能力的,故即使该证明盖了公章,也没有任何意义 。
2. 夫妻证明怎么写 证明需要这样
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 。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 。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 。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3、查档证明 。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 。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5、个人声明 。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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