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借条怎么写

1. 离婚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只要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不是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欠条的内容不违法,欠条由双方签字和按手印,有日期标注,这份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
《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2. 离婚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赵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小熊”“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