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思想中 , 仍就存在得过且过 , 混日子的应付思想 。现在 , 我深深感到 ,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 , 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 , 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 , 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 , 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 , 那么 , 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 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
因此 , 通过这件事 , 在深感痛心的同时 , 我也感到了幸运 , 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 , 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 , 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 , 在此 , 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 , 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
此外 , 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 , 如果在各个会议上 , 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 , 漫不经心 , 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 并且把工作做好呢 。同时 , 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 , 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 , 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 。
因此 , 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 , 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 , 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
因此 , 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 , 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 , 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 , 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 , 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 , 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 请领导相信我 。
事发于xx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 , 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核实 , 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xxx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 , 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
经核实 , xxx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 , 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 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 。同时 , 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 , 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 。
在xxxx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 , 作为承办人 , 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 , 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 , 在数额上有出入 , 便提醒我进行核对 。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 , 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 , 加之法律意识淡薄 , 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 , 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 , 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 , 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
古人常说 , “行有不得 , 反求诸己” , 但一开始 , 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 。古人又说 ,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 因此 , 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 , 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 , 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 , 敷衍了事 , 于事无补 , 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