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申请怎么写( 二 )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气、设计、施工 单位、市质检站、环保、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中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监检、验收 。
竣 工后,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由使用单位向市劳动局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方能投入 运行 。第十条 凡我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必须将完整的竣工 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等设施 安全范围的区域内施工,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管道上 及安全防护地带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
严禁牵拉管线、破坏管道基础 。凡在管道周围区域进行的建设,在取得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批准后,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液化石油气管道管理单位,由管道管理单位派员 现场监护,方可施工 。
施工中应严加保护,不得损坏管道设施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集资费必须报请市建委、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集资款应作为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建设 及液化石油气贮运设备购置、更新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建委应对集 资款的交纳和使用实行有效监督 。第三章 储运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贮、灌工作,须经省劳动局充装资格审查合 格的定点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进行 。
我市各定点站可依据自己的贮、灌能力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有偿代储、代灌业务,对其代灌槽车、钢瓶的充装质 量与充装安全负责 。不符合有关规定规定的车、瓶严禁充装 。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检验与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购置汽车槽车,须经省劳动局批 准 。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应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准运证、省劳动部 门颁发的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骸害汾轿莴计风袭袱陋员证、押运员证,方可从事液化石油气运 输 。第十五条 不得以汽车槽车代替储罐,储存液化石油气 。
严禁由汽车 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的的运输、检验及使用管理应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槽车安全管理规程》 。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应遵守《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其单程运输距离限制在一百五十公里以内 。第四章 经营、供气管理第十八条 设立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符合标准规定的供气设施和储运能 力;二 拥有年供气每百户不得少于20吨的稳定气源;三 拥有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与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其他从业人员 。
【液化气申请怎么写】第十九条 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自产、自购液化石油气供自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经营 。
第二十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含销售点、贮灌厂、站)按下 列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一 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有关资料 ,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二 申请表分别经公安、劳动、计量、环保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凭经营液化石油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 执照 。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保证长期稳定供气 。供气紧缺时 ,优先确保居民和重点用户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