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望权怎么写( 二 )


第二部分为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为案由(案由要写:探望权纠纷) 。
第四部分为诉讼请求,也就是在本次诉讼中想要让法院判决的事项是什么 。第五部分为事实与理由,也就提起诉讼的原因 。
第六部分为结尾,写清楚需要递交诉状的法院(该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状人(也就是原告)和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5. 分手及孩子的探视权协议该如何写 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某某某与协议人某某某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孩子某某的抚养权归女(男)方某某某 。
二、男(女)方某某某对孩子某某享有探望权 。
三、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 。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协议人:(签名)协议人:(签名)年月日 : 年月日:
6. 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一、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
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 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 。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