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 。
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 。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 。
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 “儿子,妈妈来看你了 。”
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
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 。
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原因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 。
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 。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 。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 。
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三、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 。
【孩子探望权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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