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申请怎么写

1. 户口本上加曾用名如何写申请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始的公安机关变更档案、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
特别说明: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曾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只打印一个曾用名(公民选择并作声明),但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 。
拓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2. h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的申请怎么写 添加曾用名的申请书无统一格式,具体格式可按属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求书写 。
对于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相关要求:
1.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
2. 到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上报审批 。
3. 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
4.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
5.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
3. 户口本上加曾用名如何写申请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始的公安机关变更档案、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