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意见怎么写( 五 )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黄某某既非“积极参与”也非“起较大作用”
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下列事实十分清楚:
第一,本案单位犯罪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黄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
第二,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
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其本职工作是临时负责“某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的销售部门(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就是:将涉案的销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帐目 。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
最后,黄某某所在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间接印证了其作用十分有限 。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首先由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出半成品,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准备的假冒注册商标标示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最后由“销售部”实施销售 。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应对黄某某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们认为,黄某某既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应对他判处刑罚 。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三、根据黄某某对本案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角度分析,可以对黄某某不判处刑罚
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理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述十分稳定,口供前后一致 。对照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他对事实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 。在我们会见他的时候,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本案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对自己由于不懂法而做出违法之事表示很后悔 。
结语: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能够做出对黄某某的公正判决
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国外知名的企业,本案潜在的国际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对该案的特别重视(也许本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 。同时,我们也想象到: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异乎寻常的压力 。
如何掌握单位犯罪中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进的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清楚,我们相信黄某某一定会得到对他的公正判决!
谢谢!
律师:苗某某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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