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期间 ,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 转让行为无效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 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 , 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 ,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 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 。再者 , 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 , 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 抵押期间 ,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 转让行为无效 。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要如何办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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