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理院的介绍 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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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院,官署名 。
2、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
3、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 。
4、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 。
5、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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