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 。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 。
【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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