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有什么】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学生身上淤青 宿州博雅实验学校暴力体罚:少一分打十棍
- 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刘妍老师涉嫌体罚学生致吐血官方通报 方圆实验小学教师事件
- 严禁公布排名 重庆出台中小学减负方案 中小学严控作业量
- 怎样保养牛皮包包 牛皮包包怎么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