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行李毁坏】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如果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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